2012年2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Feb.2012 第2期总第125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No.2 Ser.No.125 浅谈说理执法在经侦工作中的应用 刘建海 (江苏省盐城市,江苏盐城224001) 【摘要】说理执法是机关经侦部门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思想,更好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社 会,有效提升经侦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途径。结合经侦工作实践,通过对基层经侦民警接待群众、 询问证人、询问受害人以及审讯、解决涉稳等方面说理执法经验的总结和思考,从说理重点、说理方式、心理分析等环 节,对经侦说理执法进行了多方位深入探讨,努力讲透法理、讲清事理、讲明情理,达到经侦执法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经侦工作;说理执法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O12)02一o012一O4 经侦说理执法,是经侦部门在依法履行打击 询服务;四是因家人受困于不法经济组织(团体)欠薪、欠债 经济犯罪、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 而到经侦部门求助。接待群众是各项执法工作的前奏并有 以适当的方式,向报案人、证人、案件当事人等相关人员讲 可能贯穿于执法工作的始终,在接待过程中区别不同类型 清事理、法理、情理,追求经侦执法工作效益最大化、最 的来访者,找准说理方式、把握说理要领,用准“法条”,力争 优化的一种执法方法。近年来,盐城经侦部门大力提 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真诚反映群众意愿,真实解决 倡说理执法,经侦民警在经侦工作的各个方面广泛开展说 群众困难,有效避免群众重复缠访和投诉,确保和谐语境中 理执法,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执法不当而 经侦工作效能的最大化。 产生的信访投诉明显减少,办案效率有较大的提高。 (二)说理方式 一接待工作就是做人的工作,是打动人心、调动人潜力的 、经侦民警接待群众时的说理执法 工作,实质是心理沟通,而语言是交流最重要的手段。言不 接待群众是经侦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有 在直,达意则灵;语不在快,至理则明。说话在不在点子上, 利于和谐警民关系,而且可以为甄别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收 是能不能和群众谈得拢的关键。谈得拢,双方就会没有距 集有价值的案件信息、掌控区域经济运行不稳定因素起到 离,就不会发生排斥甚至对抗,否则极易形成“说不上话、话 积极的作用。在实践中,群众到访经侦部门,大多是受基层 不达理、理不通情、情不接法”的被动局面。孟建柱在 派出所引荐(因基层派出所不承担经济案件侦办任务)或是 全国厅会上提出的“三懂”(即“瞳群众心理、懂群 相关执法部门介绍,来访群众对经侦部门接访人员的期盼 众语言、懂沟通技巧”)要求,无疑对我们经侦民警“从何说 值要比初访接待部门、接待人员高得多。从经侦民警的职 起”、“如何去说”是一个极为有益的启示。会说话是一门艺 责和任务来看,人民群众也是经侦民警工作最广泛、最直 术,经侦民警不同于其他警种,坐堂多于户外,在日常工作 接、最敏感、最基层的信息来源,是经侦工作取之不尽的社 和交往中要努力学习群众的语言,注重说话的对象,让群众 会资源。特别是当前涉众型、涉民型、涉稳型经济犯罪增 不但听得懂,而且昕得习惯,听得舒适。只有这样,才能拉 多,经侦民警将面临的不再全是专门性的经济案件,因此, 近与群众的距离,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接待群众时正确处理好话、情、理、法四者的关系,是经侦 对待来报案的群众,要尽量用规范性的词汇,切不可用 部门在说理执法过程中必须着力解决的根本问题。 随意性的话语。对待上门咨询的群众,要多用解释性、提示 (一)群众到访经侦部门的意图分析 性的语言,避免把群众咨询的问题或情况说成是咨询人自 到访经侦部门的群众不外乎四种情形:一是在经济活 己的问题与情况,将咨询事项解释清楚,针对具体情况,多 动中自身经济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到访报案;二是部分特殊 用“我帮你查查法律”、“我帮你查查网上相关案例”,少用指 群体(团体)为达到某种目的举报特定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违 责性、诘问性的话语;对待上门求助的群众,要通过增加认 法问题;三是对经侦部门发布的预警提示信息或者吃不准 同感拉近距离,多用安慰性、征求意见性、有回旋余地的话 自己或他人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而到经侦部门要求提供咨 语,不用情绪性、刺激性、伤害性语言;对待举报的群众,要 【作者简介】刘建海,男,江苏阜宁人,江苏省盐城市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12· 刘建海:浅谈说理执法在经侦工作中的应用 掌握告知时机,多用迂回式话语,把细节问明问细问详实, 既要防止举报人吞吞吐吐,更要防止举报人随意中伤诽谤。 (三)把握说理重点 把握说理重点,做到话要达理,理能达法。经侦民警在 接待群众时,要理清到访群众的事理,关键要找到对症的法 理,掌握适度的情理。 首先,要认真听取群众陈述和准确记录反映的问题,同 时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全方位思考,理清到访群众的事理。 要结合观察到访者的生理语言、肢体语言,重点分析事理的 合理性、合法性,判断出到访人的心理需求。要围绕到访人 的事理条分缕析,求大同存小异,寻找适合的法理,使事理 与法理交叉碰撞,从而剔除情感因素,在法律层面上解决到 访群众的法律诉求。 其次,要着力解决理能达法。“理归理、法归法 的说 法,实际上割裂了理与法的辩证关系。说理执法的最终目 的是为了节约执法成本,实现执法效益的最大化。理不能 达法,说理执法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再次,要正确对待群体性到访。当前,由于涉众型、涉 民型、涉稳型经济犯罪增多,由此引发的群体性到访并不鲜 见。反映的既有共性问题也有个性问题,加上人数众多,而 且涉及范围广,接待不当极易发生意外情况。民警接待集 体到访者时头脑一定要清醒,设法稳定群众情绪,并让他们 推选代表反映问题。接待过程中,既不能牵就到访者而满 足其不合理要求,更不能因群众有不合理要求而否定其反 映问题的合理部分。在未摸清集体到访背景和事实之 前不要轻易表态和承诺,要密切关注到访群众的情绪变化, 发现异常要迅速采取措施。 (四)接待群众过程中“十 的选择 一是在迎来送往上注重“四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 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请喝,一句热心话相送。党的宗旨要 求我们必须对人民群众时刻怀有深厚的感情,有了这种感 情,才能在接待工作中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的态度、和蔼可亲的态度、及时解决问题的态度、公平 公正的态度。这是做好群众接待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在接待中善于捕捉情感相通的共同话题,找准共 同语言,不能因为群众的认识片面而予以驳斥或者置之不 理,甚至讽刺挖苦,挫伤群众的感情,要学会做倾听者,巧妙 地引领群众,讲清事理,认识法理。 三是要防止滥情、煽情。我们强调以情感人,寓情于 理、法。群众是带着问题来寻求解决之道的,而不是来听不 着边际的高谈阔论的。民警一定要通过平易近人的神态、 和蔼可亲的话语、谦逊温和的语调,来缩短彼此间的心理距 离,以赢得到访者的认同和积极配合。即使到访者所提出 的要求过高或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也要 耐心宣传、解释有关,说明不能满足的理由,绝不能敷 衍塞责。 二、询问证人、受害人时的说理执法 询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依法 对证人和受害人进行查询、访问的一种侦查活动。它既是 严肃的执法活动,又是收集证据最常用的方法。搞好对证 人、受害人的说理执法,对于核实证据,扩大查证线索和查 明案情有重要作用。 在调查询问前,侦查人员应熟知询问的法律要求,了解 询问对象的情况,拟定询问提纲,选择适当的询问时间、地 点,做好询问中说理执法的准备工作。 询问开始时,侦查人员应先与询问对象沟通感情,进行 心理接触,取得对象的信任,创造良好的询问气氛,这是询 问成功的重要一环。首先,要创造和谐的谈话气氛。证人 在接受询问初期,往往有不同程度的紧张或疑虑。可以闲 谈几句题外话,以缓解证人紧张或疑虑的情绪。对于受害 人,要针对不同案件性质,分别说些同情安慰的话,以表示 机关对受害人的关怀。侦查人员热情而诚恳的态度, 可以进一步沟通感情,为开展实质性询问消除障碍。其次, 要唤起询问对象的作证意识。侦查人员应向证人说明询问 的缘由,向其告知作证的法律依据,说明证人享有的权利和 反映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义务,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 应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的态度既要严肃认真,又要和 蔼诚恳,使询问双方能够在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基础上, 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证人对待询问的态度和表现,归根结底是受其心理支 配的。因此,在询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要密切关注并认真分 析研究证人作证时的心理状态,认真分析证言的可靠性,采 用适度说理执法方式矫正证人作证的心理障碍,使证人、受 害人能准确、充分地陈述案件事实和及时提供相关书证。 对下列几类常见的证人作证时的心理障碍可采用有针 对性的说理执法: 1.无关心理。这类证人,大多数既与犯罪嫌疑人、受害 人非亲非故,又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主要是缺乏社会责任 感,法制观念淡薄,考虑个人得失。表现为“事不关己,高高 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说为妙,少说为佳,一问三不 知,有意回避。对这类证人应着重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其法 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讲清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用 具体事例说明犯罪行为对社会、对人民群众造成的严重危 害,使其认识到如实作证对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重要 意义,从而转变其“无关心理”,提高作证的积极性。 2.偏激心理。经济案件中的受害人包括其亲属,由于 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使他们在财产上蒙受损失,因而痛恨 犯罪嫌疑人,在偏激情绪的影响下,在陈述时带有很重的感 情色彩,有意无意夸大、渲染事实情节和后果,甚至把自己 的怀疑猜测也当作客观存在的事实反映出来。对待持有偏 激情绪的受害人或其亲属,侦查人员一方面要关心、同情他 们的遭遇,同时要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耐心劝导,要着重 讲清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与追查、惩罚犯罪的关系,通过说 理,把他们这种偏激情绪引导到认真回忆和实事求是地陈 述案件事实上来。侦查人员不能被他们那种偏激的情绪所 感染,更不能“火上浇油”,也不要被某些受害人或其亲属的 无理纠缠所激怒以致头脑发热,更不能轻易表态。要注意 · 13· 刘建海:浅谈说理执法在经侦工作中的应用 他们的思想动向,防止发生各种偏激行为和意外事件。 3.畏惧心理。这类证人(受害人),多数是担心作证后 遭到嫌疑人及其亲属的打击报复,佯装对案件事实或有关 情况未见未闻,敷衍塞责不敢作证,或者歪曲案件事实,应 付机关的询问。对这类证人,应着重申明国家法律是 一三、审讯中的说理执法 审讯虽在形式上是典型的法律行为,但其运作机理却 并不仅仅是法律行为,更多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对抗博 弈关系在特殊背景下的表现形式,而审讯的成功与否很大 程度上取决于审讯人员把握对抗双方互动关系的能力。认 识到这一点,分析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就显得尤为 重要。 切犯罪分子和势力所不可抗拒的,是保护证人合法 权益的坚强后盾,阐明证人履行其作证义务的相关法律规 定,宣传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典型事例,宣传法律 的威严,增强证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 4.防御心理。这类证人主要是与案件或嫌疑人有某种 关系的人,如在犯罪嫌疑人实施某项犯罪活动时,有过窝 (一)审讯前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进行分析 首先要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的心理。就一般规律 而言,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其心理大致可分四个阶段。一 藏、包庇行为;或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某种非法交易,让犯罪 嫌疑人抓住把柄;或与犯罪有某些牵连,同案件有某种直接 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于是能掩就 掩、能盖就盖、能躲就躲,拒绝作证或作伪证。对这类证人, 是通过对犯罪过程的回忆、分析,寻找可能在哪个环节出了 问题,出什么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会出现哪几种后果;或是 哪个同案犯会项不住压力向机关交代什么问题,他的 交代会对自己产生什么影响及后果。二是自己被拘捕,说 明机关已掌握了全部或部分证据,在提审时机关 会出示什么证据,提审时哪些问题能讲,哪些问题必须死 抗,如何对提审的问题进行辩解。三是如何构筑自己的防 御体系,怎样应付审讯。四是犯罪嫌疑人经反复分析后认 要结合法律展开教育,着重宣传机关实事求是的 办案原则,消除其害怕受牵连的思想顾虑。与此同时,讲清 包庇犯罪应负的法律责任或隐瞒不能持久的道理,打消幻 想,促其自动揭发,主动作证。 5.庇护心理。一是出于亲情观念,证人与犯罪嫌疑人 有亲属关系,不肯作证;二是出于“哥们义气”,拒绝作证;三 为无法进行辩解的,则会考虑全盘交代争取宽大处理或产 生逃跑、自杀等念头。以上四个阶段心理反应对于犯罪嫌 疑人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其次要了解犯罪嫌疑人最关心、最担心的问题。一是 是出于怜悯、同情犯罪分子或其家属,怕作证后使犯罪嫌疑 人受到严厉处罚,从而包庇犯罪嫌疑人而不如实作证。对 这类证人要分析产生包庇的具体原因。对因亲情观念而拒 绝作证的,要说明法律的严肃性,作证或不作证的利害关 系,帮助他们分清大事大非,区分大义与小义,摆正亲情与 法律、感情与理智的关系。对因“哥们义气”,迷信“攻守同 关心、担心与自身有牵连的人,如由其抚养的人,最爱或感 情最深的人,案件的知情人或同案犯。二是关心、担心与自 身有牵连的事,如家庭生活的维持,家庭成员间亲情的维 系,知情人的举报和同案犯的供认等等。三是关心、担心案 盟”而不愿作证的,应严肃指出“江湖义气”的虚伪性及“攻 守同盟”的不可靠性,结合典型事例揭露团伙成员中尔虞我 诈、互相利用的本质,使他们抛弃原有的信条,丢掉幻想,讲 出实情。对因怜悯、同情而不愿作证的,要阐明“惩恶”与 “扬善”的辩证关系,说明不惩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社会治 件中的事实和情节,如作案工具及赃物、赃款的下落,犯罪 证据的藏匿,犯罪行为后果的大小等。 最后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人生轨迹:一是了解犯罪嫌 疑人的社会经历;二是了解犯罪嫌疑人在学习、生活、工作 中的闪光点;三是了解犯罪嫌疑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的 挫折;四是了解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原因。 安秩序、经济管理秩序就得不到保障,受害单位或群众的利 益要遭受到更大损害,怜惜恶人等于“养痈遗患”的道理,消 除糊涂认识,使其如实作证。 侦查人员要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心里所想的或所关心 的问题,可通过阅卷、询问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同事、 单位及同案犯等多途径进行了解,力求细致、客观、真实,为 下一步审讯打下扎实的基础。 6.鄙视心理。这类证人主要是对作证有抵触情绪,鄙 视作证。一是歧视受害人,与受害人有矛盾,认为维护这样 的人不值得,虽知情而不愿作证。二是对机关或个别 民警心存抵触,拒不提供证言。还有的认为自己是有身份、 有地位的人,出面作证会降低身份。在这类证人中,属于对 受害人有看法的,主要劝说证人不要感情用事,要把受害人 以前不良行为同眼下的受害遭遇相区别,从打击犯罪出发, (二)审讯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求摧毁犯罪嫌疑人 的心理防线 在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的前提下,讯问前应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心理特征及所需查证的犯罪 细节,制定详实的讯问计划,有准备、有步骤地摧毁犯罪嫌 疑人拒审的心理防线,使之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1.心理接触,缩短心灵距离。由于侦查人员与犯罪嫌 疑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参与讯问的目的不同,双方在讯 如实作证。对机关或个别民警有看法而不愿作证的, 要针对证人的片面看法做好疏导工作,对具体原因,实事求 是说明情况,消除对立情绪,以理服人,文明执法,取得证人 的理解和支持。对认为作证会有失尊严、降低身份的证人, 应着重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诉讼原则,作证是每个 问过程中处在对立状态。犯罪嫌疑人为了自身利益,对侦 查人员的发问总是字斟句酌、反复品味,回答问题谨小慎 微,惟恐露出破绽。因此,侦查人员在审讯中要与犯罪嫌疑 人保持心灵上的沟通,寻找建立心理联系的途径 逐步消除 公民的义务,在法律面前没有尊卑贵贱,不存在任何, 无论地位高低,都应当支持机关的工作,积极作证 ·14· 刘建海:浅谈说理执法在经侦工作中的应用 隔阂。(1)审讯中要吸引住对方,设法使对方人到位,心也 到位,建立心理接触。要先解决对方听的问题,不说或少说 刺激的语言,防止审讯刚开始就产生对立情绪。可先说一 些家常话及对方以往得意之处,使之情绪放松并注意所提 的问题。审讯必然是对抗的,但成功的审讯则必然是源于 合作。只不过对抗是永恒的,而合作是暂时的,合作永远跳 不出对抗这个平台。劝导学认为劝导的真谛在于通过交谈 (无论是循循善诱还是声色俱厉),创造有利于双方交流的 状态,使对方“信服”,心甘情愿向你敞开心扉。(2)要设法 感化犯罪嫌疑人,使他感觉到侦查人员办案是职责所在,并 不是与他个人过不去。就犯罪事实而言,可多讲一些客观 原因、社会背景、实际案例等,先感化他,而后再逐步过渡到 主观因素,使其感觉到侦查人员的提问合情合理。(3)分 析、教育、说服犯罪嫌疑人,使其在讯问过程中逐步产生求 生、求轻的心理,使其明白只有如实交代罪行及揭发、检举 他人犯罪,才能够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道理,使之从狡辩转 为交代。 2.攻心为上,瓦解犯罪嫌疑人的防范心理。在审讯阶 段,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研究和攻心策略的运用,能够挫败犯 罪嫌疑人抗拒如实供述的心理,瓦解犯罪嫌疑人的防范心 理。(1)以法攻心。即打消犯罪嫌疑人在法律问题上的种 种顾虑和猜测。讯问时要适时向犯罪嫌疑人讲解罪刑相适 应的原则、量刑的原则,讲解制定刑法的目的、作用和立法 精神,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同时可通过典型案例 剖析,打消其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疑问和顾虑。(2)以情动 心。即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弱点,刺激他的心灵,使其感化。 要在审讯前或审讯过程中寻找和发现犯罪嫌疑人感情上的 弱点,结合其年龄、阅历、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社 会背景等不同特点,选择特定日期或特殊事情,用语言去刺 激和调动犯罪嫌疑人的感情,使其内疚感加深,自责感加 剧,从而悔恨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侦查人员也可设法帮 助犯罪嫌疑人解除或减轻感情上的痛苦。(3)以理晓心。 即晓之以理,唤醒犯罪嫌疑人尚存的良知,使之认罪服法。 指出犯罪嫌疑人的所作所为不仅违公德,还是犯罪, 不仅给自己造成严重后果,也给家庭、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在以理攻心的过程中,对有特殊身份、特殊职业的犯罪嫌疑 人更要说深说透,对犯罪嫌疑人的反驳及谬论要进行透彻 批驳。(4)以礼感心。即以礼待人,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 关心其生活。尤其在其彷徨无助的时候,侦查人员应表现 出对其人格的尊重,使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的距离骤然 拉近,对立感大大削减,对侦查人员产生可靠感、可信感。 四、利用恰当说理解决涉稳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当前全球金融危机 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影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因征地拆迁、 企业改制、非法集资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事件而引 发的件不断发生,处置难度大。如果处理不好,不 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使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稳定。说理执 法在处置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立场公正,态度鲜明 在处理事情时,主持公道,合情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不夹杂私人情感和偏狭的成见。在说理的过程中要对哪些 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哪些是合 法的、哪些是违法的,说得清楚,讲得明白。赞成什么、反对 什么、肯定什么、否定什么,观点明确,态度坚决,不模棱两 可。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信任我们,认识到我们在实事求 是为他们解决问题,从而使事件朝我们希望的方向发展。 (二)理由充分,逻辑严密 说理的要义是理由充分,言之有物。理由充分,包含两 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理由要真实,这是说理的先决条件;二 是理由和结论之间要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杜绝说空话。说 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 思路清晰,层次清楚,轻重适宜,通过分析问题,剖析法理。 (三)力争将说理执法工作做在事件发生前 件发生前往往都有先兆表现——特定群体的 利益受损或对及其职能部门存在不满,并通过一定的 方式、渠道表达出来。经侦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对这些苗头 性、倾向性的表现要注意发现、收集,在向领导汇报的同时 要及时排摸信息,把握动态,掌物处置工作的主动权。 (四)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以教育为主,及时化解和钝化矛盾,这是控制势态发展 的重要措施。件一旦发生,在各种矛盾和特定环 境的作用下,参与群众往往显得群情激愤。在这种情况下, 教育疏导尤为重要。涉稳工作性、原则性强,处理好群 体性事件是对我们水平、法律水平以及解决问题能力 的全面考验。经侦民警要在这些方面下大功夫,努力提高 自身的政治理论素养,掌握过硬的法律知识,精通处理问题 的方法技巧,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游刃有余。 综上,说理执法是一种科学的执法方式。实践证明,在 经侦执法各个方面,合理利用说理的方法进行工作,不但能 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增强执法效果,还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 社会矛盾,和谐警民关系。 【参考文献】 [1】乐.证人心理——司法心理学的一个专题介绍[J].心理科学 进展.1 986(3). [2]杨伟伟,罗大华.国外心理学关于证人证言的研究及其启示[J]. 2007(Z1). [3]罗大华 已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O O7. 【责任编校:边草】 · l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