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伍兴芳因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纠纷一案,特委托近-亲属韦铭、陈正江担任本案第二审的诉讼代理。
双方商定的代理权限为:
1、委托人在本案诉讼二审中的一切法定权利均由代理人行使(全权授权),代理人要认真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时出席法庭参加诉讼活动。
2、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二审终结止。
呈送
安顺市中级人民
委 托 人:(手印)(电话)
受托人一:(手印)(电话)
受托人二:(手印)(电话)
二〇xx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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