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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开发商要交哪些资料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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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发商交房要提供的材料有: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房屋交接书。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2种观点: 一、交房开发商需要提供什么证书1、交房开发商需要提供的证书如下:(1)《竣工验收备案表》,对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2)《住宅使用说明书》,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3)《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房产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凭证;(5)《实测面积登记表》,楼盘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备案的详细资料,是开发商必须对楼盘负责的标记文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二、开发商交房过程是怎样的开发商交房过程如下:1、开发商发出收房通知,收房通知中包括收房的时间、须交纳的费用、未按时收房的处理等;2、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内开发商会核验业主材料,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验房,购房者对房屋进行验收,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出,开发商进行整改,修理后再由购房者验房;4、购房者接收房屋,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

第3种观点: 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的分别有以下几份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称建设工程开工证);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简称;6.《商品房质量保证书》;7.《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一、新房交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1、看交房日期是否逾期接到入住通知书后,首先应判断开发商是否如期交房。若逾期交房,则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开发商的答复决定是否前往收房,按通知上约定的时间前往收房。建议大家不要在交房时间头两天去收房,因为在那两天,同时来收房的人会很多,而陪同验收房子的人不会有太多时间仔细的陪同你去看房子,建议往后推几天比较好。2、物业费不能乱目前新建小区的物业都是有开发商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承管的,而且双方之间会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在买房者签署购房合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并且在购房合同中写上约定的物业费相关事项。这样即使收房时物业费上涨,买房人也可以凭借此条款向开发商讨说法。3、缴纳契税签协议契税的缴纳问题是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开发商会要求业主是按揭业主缴纳契税、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否则就不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原因是开发商在房产证没下来之前要为按揭业主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而业主不愿缴纳此项费用的原因多是怕开发商没有上交挪用了。对此问题,解决办法很简单,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好双方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约束对方即可。4、先验房再办理手续现在很多开发商都会先让业主交完费、办完手续再去验房,这是一种违规的做法。业主有权要求先验房再收房,验房发现任何问题都可以写在验房单上,要求开发商签收并予以解决。这样就不怕开发商逃避责任了,也就不会产生以后因房屋质量不过关而产生纠纷。5、建议业主集体收楼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可以和其他购买此楼盘房屋的业主一起收房,以免自己什么都不懂被开发商忽悠。而且在人数足够多的时候,大家还可以凑钱请个律师指导收房,不但掩去自身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还能让开发商重视起来。6、遇配套问题先收房房屋质量问题分轻重,开发商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若是房子主题质量有问题,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若是房子只是掉灰、有细微的裂缝,那么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修补;若是房子的配套设施或是空气质量不过关,那么业主可以与开发商签订协议,先收房,然后开发商予以解决这些问题。7、买房尽快收房有些业主买房并不是为了自己住,而是要租出去赚租金。在这种情况下,若是买到房子有一些小小的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先算一下,是损失的租金多还是损失的修补费用多,若是租金损失远大于后者,那么可以先收房租出去,再找开发商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发商交房要提供的材料有: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房屋交接书。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2种观点: 交房时业主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付结收据、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收据、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契税法》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发商交房要提供的材料有: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房屋交接书。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发商交房要提供的材料有: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房屋交接书。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的分别有以下几份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称建设工程开工证);等等。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上面必须有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签署和公章。2、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负责维修房屋质量问题,那开发商就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写出所委托的单位名称。3、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住宅使用说明书》里应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标出使用注意事项。4、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原件,此证书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站(质监站)经验收合格后颁发的。5、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原件,以上五项简称“三书一证一表”,业主在收房时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开发商出具这些证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发商交房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规定,应向买受人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1、《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2、《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发商交房要提供的材料有: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房屋交接书。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2种观点: 一、交房开发商需要提供什么证书1、交房开发商需要提供的证书如下:(1)《竣工验收备案表》,对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2)《住宅使用说明书》,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3)《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房产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凭证;(5)《实测面积登记表》,楼盘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备案的详细资料,是开发商必须对楼盘负责的标记文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二、开发商交房过程是怎样的开发商交房过程如下:1、开发商发出收房通知,收房通知中包括收房的时间、须交纳的费用、未按时收房的处理等;2、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内开发商会核验业主材料,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验房,购房者对房屋进行验收,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出,开发商进行整改,修理后再由购房者验房;4、购房者接收房屋,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

第3种观点: 交房流程主要为:一、开发商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二、业主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如“两书一表”);“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三、关注面积问题,索要《面积实测表》,向开发商了解公摊面积大小及组成;四、业主请专业人员对房屋质量仔细检查,记录问题,并详细填写验房单;五、验房后业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对策:若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以退房的质量问题或存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情形,买受人应决定是否退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商品房存在未达退房条件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可将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内容书面递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项予以修复或赔偿。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予以修复或作出修复书面承诺并经买受人查验同意后,双方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结算房款。七、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八、业主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第三方处领取房屋钥匙。九、业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交房流程主要为:一、开发商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二、业主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如“两书一表”);“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三、关注面积问题,索要《面积实测表》,向开发商了解公摊面积大小及组成;四、业主请专业人员对房屋质量仔细检查,记录问题,并详细填写验房单;五、验房后业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对策:若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以退房的质量问题或存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情形,买受人应决定是否退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商品房存在未达退房条件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可将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内容书面递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项予以修复或赔偿。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予以修复或作出修复书面承诺并经买受人查验同意后,双方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结算房款。七、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八、业主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第三方处领取房屋钥匙。九、业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发商交房要提供的材料有: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房屋交接书。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2种观点: 一、交房开发商需要提供什么证书1、交房开发商需要提供的证书如下:(1)《竣工验收备案表》,对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2)《住宅使用说明书》,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3)《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房产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凭证;(5)《实测面积登记表》,楼盘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备案的详细资料,是开发商必须对楼盘负责的标记文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二、开发商交房过程是怎样的开发商交房过程如下:1、开发商发出收房通知,收房通知中包括收房的时间、须交纳的费用、未按时收房的处理等;2、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内开发商会核验业主材料,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验房,购房者对房屋进行验收,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出,开发商进行整改,修理后再由购房者验房;4、购房者接收房屋,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

第3种观点: 交房流程主要为:一、开发商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二、业主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如“两书一表”);“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三、关注面积问题,索要《面积实测表》,向开发商了解公摊面积大小及组成;四、业主请专业人员对房屋质量仔细检查,记录问题,并详细填写验房单;五、验房后业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对策:若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以退房的质量问题或存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情形,买受人应决定是否退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商品房存在未达退房条件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可将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内容书面递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项予以修复或赔偿。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予以修复或作出修复书面承诺并经买受人查验同意后,双方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结算房款。七、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八、业主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第三方处领取房屋钥匙。九、业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交房流程主要为:一、开发商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二、业主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如“两书一表”);“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三、关注面积问题,索要《面积实测表》,向开发商了解公摊面积大小及组成;四、业主请专业人员对房屋质量仔细检查,记录问题,并详细填写验房单;五、验房后业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对策:若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以退房的质量问题或存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情形,买受人应决定是否退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商品房存在未达退房条件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可将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内容书面递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项予以修复或赔偿。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予以修复或作出修复书面承诺并经买受人查验同意后,双方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结算房款。七、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八、业主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第三方处领取房屋钥匙。九、业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发商交房要提供的材料有: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房屋交接书。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2种观点: 一、交房开发商需要提供什么证书1、交房开发商需要提供的证书如下:(1)《竣工验收备案表》,对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2)《住宅使用说明书》,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3)《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房产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凭证;(5)《实测面积登记表》,楼盘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备案的详细资料,是开发商必须对楼盘负责的标记文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二、开发商交房过程是怎样的开发商交房过程如下:1、开发商发出收房通知,收房通知中包括收房的时间、须交纳的费用、未按时收房的处理等;2、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内开发商会核验业主材料,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验房,购房者对房屋进行验收,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出,开发商进行整改,修理后再由购房者验房;4、购房者接收房屋,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

第3种观点: 交房流程主要为:一、开发商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二、业主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如“两书一表”);“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三、关注面积问题,索要《面积实测表》,向开发商了解公摊面积大小及组成;四、业主请专业人员对房屋质量仔细检查,记录问题,并详细填写验房单;五、验房后业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对策:若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以退房的质量问题或存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情形,买受人应决定是否退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商品房存在未达退房条件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可将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内容书面递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项予以修复或赔偿。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予以修复或作出修复书面承诺并经买受人查验同意后,双方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结算房款。七、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八、业主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第三方处领取房屋钥匙。九、业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交房流程主要为:一、开发商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二、业主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如“两书一表”);“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三、关注面积问题,索要《面积实测表》,向开发商了解公摊面积大小及组成;四、业主请专业人员对房屋质量仔细检查,记录问题,并详细填写验房单;五、验房后业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对策:若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以退房的质量问题或存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情形,买受人应决定是否退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商品房存在未达退房条件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可将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内容书面递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项予以修复或赔偿。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予以修复或作出修复书面承诺并经买受人查验同意后,双方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结算房款。七、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八、业主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第三方处领取房屋钥匙。九、业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

第1种观点: 交房时开发商应提供五证两书一表给购房者,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完整的文件。法律分析交房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五证两书一表,五证就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通常情况下两书就是,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一表”就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如果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购房者都有权向开发商索要。拓展延伸开发商交房时的物品清单及要求开发商在交房时需要提供一系列物品,以确保房屋的完整性和居住的舒适性。物品清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钥匙、门锁、窗帘、地板材料、墙面涂料、卫生间设备、厨房设备、空调、热水器等。此外,开发商还可能要求提供消防设备、照明设备、电器插座、水电表等。物品清单的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开发商和房屋类型而有所不同。购房者在接收房屋时应仔细核对物品清单,确保所有物品齐全,并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处理任何缺失或损坏的物品。这样可以确保您获得一个完善的住房环境,享受舒适的居住体验。结语购房者在交房时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五证两书一表,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和质量。同时,开发商还应提供一系列物品,如钥匙、设备等,以确保房屋的完整性和舒适性。购房者在接收房屋时应仔细核对物品清单,确保所有物品齐全,并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处理任何缺失或损坏的物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购房者获得一个完善的住房环境,享受舒适的居住体验。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2种观点: 一、开发商交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开发商交房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1)规划验收合格证;(2)消防验收合格证;(3)绿化验收合格证;(4)环保验收合格证;(5)卫生防疫验收合格证;(6)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7)车库及道路验收合格证明;(8)安全防范设施验收证明;(9)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书;(10)工程竣工备案证明。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二、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要注意哪些问题1、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交付的期限、地点;3、孳息的归属;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发商交房要提供的材料有: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房屋交接书。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1种观点: 商品房交房时开发商应提供的证件有: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房屋交接书。【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的分别有以下几份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称建设工程开工证);等等。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上面必须有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签署和公章。2、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负责维修房屋质量问题,那开发商就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写出所委托的单位名称。3、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住宅使用说明书》里应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标出使用注意事项。4、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原件,此证书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站(质监站)经验收合格后颁发的。5、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原件,以上五项简称“三书一证一表”,业主在收房时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开发商出具这些证件。

第3种观点: 开发商交房要提供的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其他交房时需要提供的必要性材料。【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1种观点: 开发商交房要提供的材料有: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房屋交接书。【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品房交付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完成竣工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2、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3、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3种观点: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出卖人未提供第1和2项资料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未提供“两书”时,有判例认为:“两书”是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水平,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规定,未提供不构成拒绝接受房屋的条件。交付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如上司法解释可知,对于房屋的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体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一、交房验房的流程是怎样的交房验房的一般流程如下:1、按照开发商通知的交房时间验房;2、可以自行对房屋的墙面、管道等设施进行检查也可以委托专业的验房机构;3、如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可以领钥匙确认收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按《入住通知书》安排的时间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办理收房手续。2、由专门接待人员陪同共同查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3、由专门接待人员陪同共同验房,并填写《房屋验收情况表》,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的分别有以下几份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称建设工程开工证);等等。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上面必须有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签署和公章。2、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负责维修房屋质量问题,那开发商就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写出所委托的单位名称。3、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住宅使用说明书》里应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标出使用注意事项。4、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原件,此证书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站(质监站)经验收合格后颁发的。5、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原件,以上五项简称“三书一证一表”,业主在收房时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开发商出具这些证件。

第2种观点: 一、开发商交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开发商交房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1)规划验收合格证;(2)消防验收合格证;(3)绿化验收合格证;(4)环保验收合格证;(5)卫生防疫验收合格证;(6)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7)车库及道路验收合格证明;(8)安全防范设施验收证明;(9)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书;(10)工程竣工备案证明。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二、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要注意哪些问题1、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交付的期限、地点;3、孳息的归属;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开发商需要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zhi土地证》、《施工建设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不管开发商约定了什么交楼条件,交楼时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定不要接收钥匙,直到开发商取得该表,才收楼,如果此项有问题并追究开发商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就是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项目位置、高度、容积率等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就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建设工程开工证》的建筑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1、请按《入住通知书》安排的时间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办理收房手续。2、由专门接待人员陪同您共同查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3、由专门接待人员陪同您共同验房,并填写《房屋验收情况表》。4、如发现问题,开发商要对业主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整改,直到业主满意为止。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另外,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开发商要承担全部违约责任。5、签署《商品房实测面积结算补充协议》。6、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门钥匙。

第1种观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一、交房开发商需要提供什么证书1、交房开发商需要提供的证书如下:(1)《竣工验收备案表》,对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2)《住宅使用说明书》,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3)《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房产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凭证;(5)《实测面积登记表》,楼盘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备案的详细资料,是开发商必须对楼盘负责的标记文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二、开发商交房过程是怎样的开发商交房过程如下:1、开发商发出收房通知,收房通知中包括收房的时间、须交纳的费用、未按时收房的处理等;2、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内开发商会核验业主材料,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验房,购房者对房屋进行验收,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出,开发商进行整改,修理后再由购房者验房;4、购房者接收房屋,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

第3种观点: 开发商交房需提供必要材料,包括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逾期交房时,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基本入住条件,如交付合格证书、通水电气等。若卖方逾期交房,可约定违约金,超过一定期限买方可解除合同,卖方需退还房价款、双倍定金及支付逾期违约金。法律分析一、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什么1、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其他交房时需要提供的必要性材料。2、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二、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结语在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材料,如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法律依据明确了开发商需要具备的条件。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入住条件,并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房价款和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维护交易公平合法,确保权益得到保障。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交付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出卖人未提供第1和2项资料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未提供“两书”时,有判例认为:“两书”是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水平,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规定,未提供不构成拒绝接受房屋的条件。交付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如上司法解释可知,对于房屋的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体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一、交房验房的流程是怎样的交房验房的一般流程如下:1、按照开发商通知的交房时间验房;2、可以自行对房屋的墙面、管道等设施进行检查也可以委托专业的验房机构;3、如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可以领钥匙确认收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2种观点: 交付商品房要提供哪些材料1、通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即默认交接已经完成)。2、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盘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3.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若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房屋不具备合法交房条件时,就提前进房装修,等交房期届满,开发商却交不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质量存在问题或产权有纠纷;或有些费用未缴付,导致不能按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这时购房者只能是左右为难: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装修资金和时间、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确有诸多不便,或干脆无法居住,再说,即使是要求退房,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也有过错,也应对提前装修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按《入住通知书》安排的时间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办理收房手续。2、由专门接待人员陪同共同查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3、由专门接待人员陪同共同验房,并填写《房屋验收情况表》,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发商交房要提供的材料有: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房屋交接书。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2种观点: 一、交房开发商需要提供什么证书1、交房开发商需要提供的证书如下:(1)《竣工验收备案表》,对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2)《住宅使用说明书》,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3)《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房产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凭证;(5)《实测面积登记表》,楼盘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备案的详细资料,是开发商必须对楼盘负责的标记文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二、开发商交房过程是怎样的开发商交房过程如下:1、开发商发出收房通知,收房通知中包括收房的时间、须交纳的费用、未按时收房的处理等;2、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内开发商会核验业主材料,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验房,购房者对房屋进行验收,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出,开发商进行整改,修理后再由购房者验房;4、购房者接收房屋,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

第3种观点: 交房流程主要为:一、开发商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二、业主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如“两书一表”);“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三、关注面积问题,索要《面积实测表》,向开发商了解公摊面积大小及组成;四、业主请专业人员对房屋质量仔细检查,记录问题,并详细填写验房单;五、验房后业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对策:若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以退房的质量问题或存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情形,买受人应决定是否退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商品房存在未达退房条件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可将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内容书面递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项予以修复或赔偿。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予以修复或作出修复书面承诺并经买受人查验同意后,双方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结算房款。七、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八、业主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第三方处领取房屋钥匙。九、业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交房流程主要为:一、开发商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二、业主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如“两书一表”);“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三、关注面积问题,索要《面积实测表》,向开发商了解公摊面积大小及组成;四、业主请专业人员对房屋质量仔细检查,记录问题,并详细填写验房单;五、验房后业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对策:若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以退房的质量问题或存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情形,买受人应决定是否退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商品房存在未达退房条件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可将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内容书面递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项予以修复或赔偿。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予以修复或作出修复书面承诺并经买受人查验同意后,双方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结算房款。七、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八、业主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第三方处领取房屋钥匙。九、业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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